宿松法院:青少年騎電動車撞傷行人,造成的損失該由誰承擔?
案情回顧:15歲的小明與15歲的小彬相約出去玩,出行過程中,小彬將電動二輪車交由小明騎行,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時,與行人小季發生碰撞,造成小季、小明受傷、電動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后經交警部門認定,未滿十六周歲的小明駕駛電動二輪車未按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,未佩戴安全頭盔和違反規定載人并超速行駛,其疏于觀察是形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,在此次交通事故中,小明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。
省宿松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事故發生時小明、小彬均未滿16周歲,均不能駕駛電動二輪車上路行駛。小彬將車輛交給小明駕駛,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原因力。小明、小彬均為未成年,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小明、小彬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各自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,綜合本案事故發生過程及庭審查明事實,認定小明的監護人承擔70%的賠償責任、小彬的監護人承擔30%的賠償責任。
法官說法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、三輪車、電動自行車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駕駛自行車、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;
(二)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;
(三)不得醉酒駕駛;
(四)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,伸手示意,不得突然猛拐,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;
(五)不得牽引、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,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;
(六)不得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;
(七)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;
(八)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;
(九)自行車、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;
(十)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。
溫馨提示
近年來,未成年人違規駕駛電動車引發安全事故的案例頻發,盡管有很多真實案例作為“前車之鑒”,但仍有不少家長和孩子抱著僥幸心理,忽視違規駕駛電動車的危險。
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危險系數高:
(一)電動二輪車的車速比自行車快很多,但操控穩定性和剎車系統的安全性能不佳,本身存在較大安全風險。
(二)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薄弱,對交通法律法規也知之甚少,駕駛電動二輪車時常出現逆行、載人、隨意占用機動車道、隨意變更車道、闖紅燈等違規行為。
(三)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,判斷力、控制力差,交通安全意識相對淡薄,遇到突發情況時無能力及時采取措施,導致交通事故。
家長一定要提高警惕,電動自行車不是玩具,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孩子騎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,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,督促孩子佩戴安全頭盔等。尤其是現在正值暑假期間,路上車多、人多,極易發生事故,孩子違規騎行發生交通事故,可能危及自身生命安全,如果造成他人損傷,監護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。(通訊員 張周麗)(文中人名均為化名)
責任編輯:姚翠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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